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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1〕55号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市局2021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夜市摊区、占道经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意见》(渝工商发〔2012〕15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等原因,决定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确需重新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工作断档。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夜市摊区、占道经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意见》(渝工商发〔2012〕15号);

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渝质监发〔2015〕114号);

3.《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多部门关于加强冻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渝食安办〔2015〕12号);

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质监发〔2016〕32号);

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10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函》(渝人办函〔2021〕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通知》中“同步检视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我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63件,包括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监管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对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