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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3〕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2〕150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大保障,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力保障。

  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各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医疗保障合力。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筹资管理,并对基金运行和经办服务进行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大病保险政策方案,各县(区)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具体负责当地大病保险工作。

  (四)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双方责权利。建立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和定期调整制度,完善支付方式,规范诊疗行为,实现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二)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按照大病保险保障要求,确定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和人均筹资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比例安排。

  (三)保障范围和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一般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渔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为起付标准。2013年度起付标准为2.64万元,以后年度起付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支付55%;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5%。

  3.大病保险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经办服务承办方式。

  1.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购买大病保险。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后,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由市统一组织安排。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