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6〕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将按程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未参保超龄退役军人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

(二)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2年6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补缴办法

超龄退役军人凭有关服役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经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人力社保、财政、信访等部门联合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超龄退役军人凭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

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依次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或有权机关招收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满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超龄退役军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记入办法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退役军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其完清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其参保以后我市各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超龄退役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四、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已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4〕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