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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津财农〔2015〕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市水产管理办公室,滨海新区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海洋渔业风险保障能力,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 ( 津政发〔2015〕2号)精神,我们对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海洋渔船。即在我市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齐全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含渔业执法船舶)。

(二)出海渔民。即持有渔港监督机构颁发的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并在我市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民(船员)。

二、补贴险种和补贴标准

(一)渔船保险。保险对象为海洋渔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贴保费的60%,其余40%由船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