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9〕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渝府发〔2018〕57号
)精神,保障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555”人员(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及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二)2019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19年以来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资金来源
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
(二)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