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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已以闽地税发[2008]56号文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优惠政策,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和当年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季度(月)预缴享受20%优惠税率的,应事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20%优惠税率。

纳税人应附送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月工资分配(计算)表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登记备案程序依照省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见附件2)送达企业。

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按照优惠税率预缴申报时,应附报《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

三、纳税人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或者虽已报送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登记备案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预缴申报。

对未办妥登记备案的纳税人自行按照优惠税率进行预缴申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优惠税率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