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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功能区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医药服务的意见》 ( 扬府办发〔2014〕130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中医重点专(学)科建设、名中医学术经验师承教育、名中医工作室项目创建、培训基层中医药骨干人才、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扶持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治未病”服务平台建设、其他有关中医药专项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引导各方力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培育名院、名科和名医,推动中医药医、学、研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制定项目具体业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扬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商市财政局后联合行文下发各区。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