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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社养发(201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5〕47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过渡;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1、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在各参保地的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等,因按规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其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离开原单位(退出现役)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除以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年度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确定的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协保人员按照规定一次性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其预缴年度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办理预缴手续时确定的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各预缴年度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的,统一按照0.6计算。

4、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按照《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