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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