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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九条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九条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支持湖州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复函》(国认证函〔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融入绿色智造发展规划。坚持绿色发展道路,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将绿色产品认证试点融入“沪湖绿色智造大走廊”发展规划内容中,引导企业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

  二、鼓励绿色产品认证标准创新。鼓励本地企业研发和掌握国内领先的绿色生产技术和标准,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动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绿色产品标准制定,构建湖州特色绿色产品认证标准体系,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行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第二、第三位参与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的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