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帮助奶农克服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与《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奶牛良种推广补贴制度
推广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着力改良奶牛品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对养殖场(户)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进行奶牛品种改良的,由省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2支冻精、每支冻精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奶牛良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二、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
为了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并在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对享受补贴后宰杀后备母牛的,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同时,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财力困难的奶牛主产区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为提高奶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减少原料奶生产过程污染,将奶牛养殖场(户)的挤奶和设施化养殖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具体补贴目录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参照农业部确定的目录制定。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
完善奶牛疫病防治机制,切实加强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将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