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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快构筑功能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范围。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工业(产业)园区及省级产业集聚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

(三)科学有序规划建设开发区。坚持规划引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耕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严禁任意扩大开发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等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开发区,鼓励各地优先利用低丘缓坡和荒滩未利用地建设开发区。鼓励工业强区与生态敏感脆弱地区之间,按照“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采用“飞地”等形式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区。

(四)分类整合开发区。按照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部署,根据都市区、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中心镇不同特征加快整合开发区。加大设区市市本级各类开发区整合力度,同一行政区域内、区块相邻的开发区,原则上以国家级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为主体,进行整合优化提升。适合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的工业大县(市),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各类工业(产业)园区,对省级以下各类“低、小、散”园区,加快整合或予以退出;对不适合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的生态敏感脆弱县(市),引导工业企业向省域中心城市集聚或跨行政区域转移,原则上不再布局开发区。对四至范围交叉、一个功能区块上存在多个主体的开发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

三、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五)提升开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优化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施大产业、大项目带动战略,发展壮大石化、汽车、船舶、装备、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避免同质竞争,推动产业集聚、错位发展,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支撑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提升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贯彻实施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推进高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集聚,支持开发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设立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引导开发区加快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步伐,扎实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其他各类开发区融合发展,不断拓展高新产业发展空间。

(七)提升开发区国际化水平。加快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资质量优化,推进开发区招商、平台、产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