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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度名称

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

二、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

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明确集体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五、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六、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