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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进一步提高公共设施建设质量和服务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以市场化运作、多元化参与、专业化管理为基本方向,以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为行动纲要,通过创造公平高效的市场运行环境,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条件成熟的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不断提升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环境,创新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的渠道与方式,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二)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广泛发布相关信息,规范招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择优确定投资人。加强规划引导,科学设计参与条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政府监管,落实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运营高效安全。

(三)分类实施,重点突破。根据行业特性,分类制定改革推进措施,设计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和途径,明确相关政策,细化标准,落实配套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招商合作方式和条件。对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

三、实施范围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公共设施领域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辅相成的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营性领域。对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和经营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准经营性领域。对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经营成本,或虽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积极应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为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三)公益性领域。对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可在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收益或平衡补偿机制后,采取多种合作方式。

四、重点领域和试点方式

按照“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的行动纲要,分类推动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和运营。近期,选择城市整体开发、交通设施、水务工程、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园林绿化等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试点。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

(一)岛屿整体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以股权合作、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参与岛屿的整体开发。在符合我市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以一体化建设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打造契合新区未来发展方向的功能性岛屿。重点推进如小干岛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二)交通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BOT、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桥梁、城市快速路、一般市政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系统等项目建设。积极应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理念,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交通设施与周边土地开发、上盖物业等结合起来,综合开发实施。重点推进如宁波舟山港六横公路大桥、百里滨海大道、岱山县官山至秀山公路秀山大桥工程等项目。

(三)水利水务。鼓励采用BOT、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海水淡化、引水工程、滩涂围垦等项目建设;在土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探索将河道整治、防洪排涝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结合实施;鼓励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重点推进如舟山本岛海水淡化、普陀北部围垦、六横小郭巨围垦、岱山本岛北部促淤工程等项目。

(四)污水处理。对于新建的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鼓励社会资本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对于已建成的或者正在建设的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可采用TOT、委托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五)固废处置。鼓励采用BOT、BOO 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固废、垃圾转运站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固废处置项目,可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六)园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作、冠名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绿化建设。新建公园、景观绿化项目,优先考虑结合周边商住用地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配建等方式实施。建成后的园林绿化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养,政府购买服务。

(七)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采用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商业化利用、地下配建等模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除公建项目配建外,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地下空间开发。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采用整体出让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经营。

(八)旧城改造。探索旧住宅区和城中村通过以空间换空间、以规划拓空间等办法,推动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开发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冠名或广告经营权、综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市容市貌改造提升。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智慧城市、数字城管、电子政务领域建设及运营。

(九)保障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作参股,或政府委托代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或政府回购),积极推进市安居房公司市场化运营体制改革。

(十)医疗设施。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实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各类特色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各类专科医院。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的建设运营机制,现有公立医院积极探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股权出让等方式,推进与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

(十一)教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办学;探索政府购买义务教育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 BLT(建设—租赁—移交)、合作参股、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或科研院校通过委托办学、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学校或建立分校。

(十二)文体旅游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以BOT、DBO以及结合经营性项目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游泳馆、体育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设施,可通过TOT、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

(十三)社会福利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可采取委托运营、整体出让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

五、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特许经营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按合同约定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涉及综合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带规划建设相关条件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二)价格政策。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