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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7〕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农委、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要求,现将相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06号)

将津财农〔2015〕106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受灾程度和相应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

二、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4〕64号)

将津财农〔2014〕64号文件第七条中“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按照确定的因素及权重,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三、关于增加有关审批事项责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