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6〕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舟山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深化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加快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3.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条件、对象和范围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监督管理。
4.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法人属性,规范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权益责任。
1.实现各类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
2.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在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医疗机构中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内人员人事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3.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其盈余收入不得擅自进行分红。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方。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方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上年末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利息额。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
4.建立风险调控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条件,确保改革稳妥、风险可控。同时,建立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制度,加强风险金管理,强化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事项的保障。
(三)确保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2.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等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
3.创新相关管理机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落实法人自主权的同时,按规定实行相关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专案检查、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监测与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二)加强协调配合。
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积极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把好宣传口径,让全社会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
附件:1.舟山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暂行办法
2.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暂行办法
3.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
暂行办法
4.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管理办法
5.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办法
6.舟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民办事业
单位法人操作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