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6]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10-1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
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26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