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且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第六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印章,下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