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各艺术品经营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

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培育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艺术品市场品牌,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第三条 在苏州市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文化部门备案登记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艺术品展览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彰显苏州文化特色且在行业内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展览;

(二)有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含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作品的展览;

(三)联合“中国诚信”画廊或世界知名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的展览;

(四)有国内知名画派、各画种代表性画家和全国美展获奖画家以及世界知名艺术家作品的展览。

展览必须在本营业场所内举办,且向社会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连续7天。

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艺术品交流、交易、衍生品开发等推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参加国家级和世界知名艺术品交流、交易活动;

(二)参加文化部组织的艺术品交流、推广活动;

(三)开发艺术品衍生品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推广彰显苏州文化特色的艺术品并在公益活动和市场中取得突出成效的。

第六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展览和推广项目的艺术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品的应当明示,并对艺术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文化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