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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省自2009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其中578万人已领取养老金。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参保率不够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偏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按照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参保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所有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一是完善政策、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在制度全覆盖基础上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二是合理筹资、提高待遇。鼓励个人选择缴费标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实现“保基本”的要求。三是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的目标。到2011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95%;到2012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33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5%以上。
  1.加大缴费激励。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大财政缴费补贴力度,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2.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力度,采取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在重点做好45—59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原老农保参保人员加快衔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动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到2012年底,通过个人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左右缴费档次缴费和适当增加财政补贴等办法,逐步使参保缴费人员养老待遇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适时适度调整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适时适度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鼓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2.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3.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各地要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三)健全完善制度政策。
  健全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实现相关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畅通衔接。
  1.加快相关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研究解决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各类原有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衔接,增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标准统一、待遇发放统一、管理服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