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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 渝府发〔2009〕29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 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

本人已缴满的医保年限中有一档和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但二档不足10年的退休人员,以及已一次性按一档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且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缴费期满人员”),可按本条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申办

缴费期满人员自愿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在每月1―2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标准

按本人申办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趸缴标准之差额和一次性应补足二档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四)待遇享受

缴费期满人员,从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按二档标准予以报销,其个人账户应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

二、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