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第三、四、五条,市局转发的税务总局文件第五条废止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1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台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加速折旧方法(以下简称“采取
加速折旧”)的
固定资产,必须是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
固定资产。采取
加速折旧的
固定资产应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且属于关键性或主要的设备,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的
固定资产,不得采取
加速折旧。
二、企业采取
加速折旧的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2008年1月1日后通过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实物投资、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的资产。
三、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应按照《通知
》第五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是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企业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备案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地核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实地核查后,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应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并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填写《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管理台账》(格式见附件2),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地核查情况表》
2、《企业固定次产
加速折旧税收管理台账》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废止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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