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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丽人社〔202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人社〔2020〕178号)(简称《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3)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修改为“(3)丽水市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82%,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0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人社〔2020〕178号),为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人社〔2020〕178号)(简称《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人社〔20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