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42号
2018年9月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
事 项 内 容 |
1 |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国家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政策 |
2 |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规定的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
3 |
工资总额不合理增长,增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
4 |
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但工资总额增速仍超过上年增速 |
5 |
经济效益下降,但同期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
6 |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
7 |
工资总额增量(绝对额)超过计提工资总额增量前净利润增量的50% |
8 |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9 |
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或经营业绩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
10 |
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 |
11 |
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 |
12 |
未按规定报送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 |
13 |
未按规定披露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工资分配信息 |
14 |
商业二类、文化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且工资总额增速仍较快 |
15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停业、半停产,或濒临破产、倒闭,但工资总额仍较快增长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执行结果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
(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市场对标情况等。
第四条 企业应如实、全面、准确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认真总结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及总结分析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认真总结分析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机构的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备案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对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及执行结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的预警通知或整改要求后,应及时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执行结果备案表
(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章): 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企业功能性质类型:□商业一类 □商业二类 □公益类 □金融类 □文化类 □未分类
项目(指标) |
年度 |
与上年相比 增长(下降)(%) |
市场对标情况 |
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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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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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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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监管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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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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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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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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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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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平均工资 倍 |
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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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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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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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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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加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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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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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任务完成率(%)(请列明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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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效益指标(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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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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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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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利润(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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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经济增加值(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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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营业收入(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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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工作量(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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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其他劳动生产率指标(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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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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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事费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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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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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
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披露式样
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
本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
说明 |
企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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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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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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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二、国有企业披露式样
(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规定,现将本公司(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 (万元) |
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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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实提、实发工资总额及结余工资总额情况;
(四)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我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查、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和本机构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根据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抽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并赴企业现场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当连续两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条 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且经查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在下一年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
第十三条 对企业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超发的工资总额应予清退,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其中,超发工资总额未超过当年应发工资总额5%的,可以不清退,但应按照超发的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额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的,或者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清算。重新清算后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含)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10%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超发或违规列支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内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外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