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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洋产业集聚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范围内航运物流、口岸进出口、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外包、大宗商品交易等高端临港装备产业、绿色石化装备产业、航空装备及配套产业、汽车装备及配套产业、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国际贸易服务、金融服务和高端服务业,以及区内重点产业协同发展的舟山市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公司。由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管委会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物流贸易局、口岸事务管理局、规划与建设局、招商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各一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决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

(六)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七)如果属于超过本办法原则规定限额或超过参股比例投资等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需向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再报告。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基金管委会会议决议;

(四)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执行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即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提请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三)对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四)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和项目公司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和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及运营方向;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的方式运作。参股投资,一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舟山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股权投资基金;二是指直接投资项目公司,通过新设公司、受让股权或增资方式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区内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50%;每支子基金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经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范围内重点鼓励类产业,以及与区内重点产业协同发展的舟山市内企业。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海洋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的1.5倍。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7年,根据实际情况经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可有2-3年宽限期。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子基金可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六)其他要求。子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注册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内;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原则上各出资人均按相应的股权比例同步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承诺管理参股基金后,在申报基金完成60%投资前不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条 引导基金对参股投资项目公司的要求参照上述第九条对子基金的要求,具体经基金管委会决定后在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原则上应注册在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内,特殊情况应经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公司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新设子基金在设立后1个月内,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备案;子基金及项目公司应每季度提交财务报表和投资(运营)简报,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投资(运营)报告,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和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子基金还需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集聚区开发公司每季度将统计报表和投资简报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报告。

集聚区开发公司按协议约定,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和项目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

(一)公开征集: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集聚区开发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和投资项目;

(二)尽职调查与专家评审:由集聚区开发公司对申请人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分析申请人的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专家初审意见,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集聚区开发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尽职调查报告、专家初审报告,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四)社会公示:对专家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和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基金管委会;公示期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