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7]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2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成功举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经研究,现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的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源讯(北京)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价值为8251万美元服务赞助支出,可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