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商务发〔201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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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金华开发区高新局(服务业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商发展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经发局:
为推进我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国发〔2014〕13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 浙商务发【2015】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一步推动我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国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2〕92号
)以及《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 浙商务发【2015】15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文化出口企业。
第三条 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应根据出口类别对应达到下列出口额标准:
第四条 新闻出版类
(一)电子书出口、期刊数据库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二)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2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20种;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1万美元及以上。
(三)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印刷服务年出口额30万美元及以上。
(四)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3万美元及以上;传统出版物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及以上。
第五条 广播影视类
(一)电影、电视、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和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
(一)演艺及相关服务、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
(三)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1万美元(2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综合服务类
(一)游戏、动漫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额3万美元及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额50万美元及以上或设计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
(二)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年收入15万美元及以上。
(三)节目模式出口、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
(四)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的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15万美元以上。
(五)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年出口额1万美元及以上。
(六)文化产品版权代理输出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应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出口额标准。
(二)申报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在金华市内及境外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分四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带动年出口额15万美元及以上;境外合作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营业额15万美元及以上;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文创演艺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详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四)文化贸易工作总结,包括上一年度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出口国别、出口内容、出口额)、参展情况、推进文化出口和走出去举措及下一年度的文化出口工作计划。
(五)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
(六)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口企业需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生产、制作、出口营销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金华市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详见附件2。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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