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府办规〔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集中修改
实施日期: 2017年04月24日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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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鉴于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可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其成员;
(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上述“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之月起,对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已建成住宅(拥有住宅所有权或部分产权)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每户按1950元的标准实施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七)低保、“五保”家庭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
(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