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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率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缴费人次×100%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2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第五条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