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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大众创业

(一)延展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

(二)创新创业培训内容。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四)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岗位、社保补贴。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给予房租补助。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按照我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七)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建立农民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支持涉农区县整合创建农民创业园。对达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相关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一)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就业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群体就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在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网发布求职信息和岗位信息,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十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