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渝府发〔2009〕115号),现将《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渝府发〔2009〕11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困难”双解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除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外,其余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具体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双解”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2/3:

1.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

2.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工龄满30年以上的。工龄指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实施个人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下同)。

(二)符合本条(一)项规定条件,本人申报之月正在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困难“双解”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100%。

(三)其余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50%。

三、补贴期限

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四、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