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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3〕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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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通人社险[2013]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规定:“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同时还规定:“退休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我省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也一直按此文件精神办理,即参保人员在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达到退休(或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特此函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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