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行〔2016〕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批表(援助破产费用).docx
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清理 “僵尸”企业要求,切实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援助破产费用而设立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可用于破产清算案件下列破产费用的援助: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市中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用于援助破产费用的资金,每件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用于援助管理人报酬的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破产清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院申请破产保障项目经费:
(一)债务人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二)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10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三)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10万元,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破产财产合计不足10万元,且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规定
第七条 市中院成立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核小组,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鉴定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