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政办发〔201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80号
)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是将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业用地改造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或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原城区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其核心是“优二”。它对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范围
下列土地可列入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改造范围:
1. 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工业用地;
2. 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3.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实施产业退二进三且尚未列入近期拆迁改造的工业用地;
4. 其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属工业用地“优二进三”范围的用地。
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后(即2006年9月6日后)取得的工业用地没有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纳入“优二进三”改造范围,但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以及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和权属有争议、查封和抵押未解除的工业用地不纳入“优二进三”改造范围,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
三、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办理。各地要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政策,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工作。
2. 规划引导原则。要发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社会公示,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做好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做到先规划、再实施,确保有序推进。
3. 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在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工业用地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政府、企业等多种投资开发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开发改造。
4. 多方共赢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让利企业,充分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投资者和落户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政策支持
1. 鼓励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自行改造或经转让、入股等流转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工业厂房进行扩建、翻建和重建。重新改造开发后,容积率达到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6倍以上的(含1.6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奖励。为改造而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2. 工业厂房经改造容积率达到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6倍以上的(含1.6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按照生产项目的税收贡献度实行财政奖励。对原生产企业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涉及一个企业多宗用地的,原则按改造地块占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对新入驻的企业,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不含非税收入)的20%给予财政奖励。
3. 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联合成片集中改造。联合开发的工业用地,由产权人联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竣工后根据经批准的联合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按非交易性过户分割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4.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改造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项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允许投资者按约定自用、出租或分割转让,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