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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工伤综合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初次鉴定

(一)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要认真履行初次鉴定职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各项程序,特别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齐各项材料,不得遗漏。代收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区县劳鉴办特别要注意收齐被鉴定人的全部病历资料,为专家组判断伤情提供详实基础。

2.对被鉴定人实施检查(以下简称“面检”)时,一是应当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参加,不得只通知被鉴定人一方;二是要检查工伤认定书上认定的所有部位,不得漏检错检;三是如果实施面检的医院不具备作某些特殊检查的条件,应组织用人单位会同被鉴定人到有条件的医院作检查,不得由被鉴定人单独接受检查。

3.鉴定结论通知书应规范书写,统一使用《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以下简称《结论通知书》)。描述伤情诊断的条目和用语应当与国家标准条款中的描述一一对应。

4.送达鉴定结论的回执应填写规范,注意送达情况的取证。一般情况下应当面送达,特殊情况不能当面送达的,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作好邮件签收追踪和记录。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劳鉴办要进一步完善对工作人员、医疗检查人员和医疗卫生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鉴定意见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再次鉴定

(一)申请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

1.提交方式

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鉴定的机构(区县劳鉴办)提出申请,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并转交市劳鉴办(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各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代收服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

2.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说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具体理由。

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鉴办受理再次鉴定的工作时限内。

3.区县自查

代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自查,自我核查初次鉴定时伤情诊断是否全面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工伤部位是否错检漏检、适用标准是否恰当、文书有无笔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区县劳鉴办应当自代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应按照实事求是、自我纠错的原则,与申请人沟通情况后,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附件3)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再次鉴定申请不再向市劳鉴办提交。如果各利益相关人对重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