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浙江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风险区域划分。按照风险系数将全省划分为两大风险区域:一类风险区域为温州、台州、舟山、丽水等4个市;二类风险区域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衢州、金华等7个市。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