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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月1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到北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创业,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和留学归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海外人员和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企业,其投资股份占30%以上,在企业中担任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在股份制企业中控股的企业。

第四条  凡到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由北海市工业园区优先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服务。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凭中国护照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五条  留学人员可以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个人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载明的优惠办法外,同时享受北海市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留学人员年薪可与其在企业发挥的作用相称,不作限定,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创业园管委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一部分作为留学人员科研启动、攻关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另一部分以投资的方式支持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方式和比例由双方商定,比例不设上限。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发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北海市科技计划,获得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各类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