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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引进国外智力在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绍兴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为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通过工作站载体引进一批我市紧缺急需的国外高层次专家,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学家、国际著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等国际高端人才,为设站单位解决一批管理、技术难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实现引智成果最大化,达到大力推进绍兴市相关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为本市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工作站设站申请;
  (二)编制工作站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三)督促、检查工作站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各工作站实行年检制度,对建站单位在外国专家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设站单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连续二年未聘请外国专家或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设站单位,将撤销其命名。
  第四条 设有工作站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运作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站条件。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属绍兴市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兴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专人负责工作站的管理;
(四)聘请过外国专家,并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省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核准授牌。
  第七条  工作站成立后,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挂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牌子,同时增挂海外工程师工作室牌子,市人力社保局帮助工作站宣传引智成果;
  (二)对工作站申报的国家和省级引智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