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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2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以及事业单位附属的“三产”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并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对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也可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的改革。

无论实施那一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资产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再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对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土地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土管局《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可以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关于改制企业经营者出资分期到位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2号)等文件,对经营者实行期权激励,鼓励经营者投资入大股。

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改制时,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