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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9〕13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12-0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7年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