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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办理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办理的意见

杭劳社险〔200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的办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办理
市属企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按照临时用工办法参保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下同)办理退休的,由市社保局办理核定连续工龄(包括认定视作缴费年限)、核定退休待遇等相关手续。
区属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下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办理按市劳动保障局杭劳社险[2002]46号文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更改社会保险登记出生年月
参保人员属用人单位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持单位书面报告、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档案(必要时还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
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
三、参保人员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
企业退休人员要求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后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表式见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携职工本人申请、单位报告、《重新认定表》、职工本人档案、职工身份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