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工信规〔2020〕4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津政办规〔2020〕16号
),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我们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委网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津政办规〔2020〕16号
),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发展,加快培养新兴产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项目申报、初审,配合验收、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配合项目区主管部门有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津政办规〔2020〕16号
)确定的支持范围和标准,并在各批次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支持方式包括:
(一)支持类项目。符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津政办规〔2020〕16号
)的支持方向,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对项目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奖补类项目。符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津政办规〔2020〕16号
)的奖补范围,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对达到奖补标准的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八条 建立“财、投、贷”联动模式。对通过项目专家评审,且经济效益显著,引领示范作用明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整体规划分阶段申报方式,由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共同给予连续支持。
第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后,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认定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项目评审和认定规则。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大数据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专家咨询委,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库和投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与投融资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社会经济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遴选,综合评议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具备奖补条件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
第十六条 下达项目计划流程:
(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