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12-30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
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
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
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
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
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
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
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因
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
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