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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通过三年努力,至2017年年底,建立完善我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探索政保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运作模式
  在我市现有大病医疗保障(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将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行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过渡期阶段(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各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将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自行经办管理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时间应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市级统筹实施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实行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市级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行管理。
  四、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参加杭州市各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以及参加杭州市各统筹地医疗保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保障内容。将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如今后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调整,我市将作相应调整。
  (三)筹资来源。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按政府或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的比例,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障基(资)金中整体划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四)待遇水平。大病保险按医保年度结算。一个结算年度设置一个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发生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市级统筹实施前,各统筹地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等,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浙政办发〔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市级统筹实施后,全市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五、经办管理
  设立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级统筹实施前,由各统筹地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大病保险具体经办工作由统筹地经办机构实施的,参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所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