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崇政办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崇左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
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实现
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为主线,加快改革创新,优化市场环境,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
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促进我市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力争到2025年,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
建筑企业1家、总承包一级
建筑企业5家、总承包二级
建筑企业15家,各县(市、区)需培育不少于1家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建筑企业,打造我市
建筑业企业优质品牌。
(二)产值持续增长,贡献率不断提升。力争今后几年,全市
建筑业产值、税收持续快速增长。到2025年,全市
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税收5亿元以上。
三、扶持措施
(一)建设企业总部基地,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1.根据
建筑业发展目标,市自然资源局分期规划土地,专用于建设
建筑企业总部基地,解决总部在崇左市的
建筑企业办公、住宅、生产、仓储等建设用地,引导
建筑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做大做强
建筑业总部经济。本措施出台6个月内根据企业申请情况落实用地规划,并预留后期发展用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中泰产业园区(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注册在崇左市的
建筑企业进入总部基地,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按综合地价通过招拍挂给予安排建设用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入驻基地,承诺十年内不外迁并上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15亩。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入驻基地,承诺十年内不外迁并上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10亩。总承包二级施工企业入驻基地,承诺十年内不外迁并上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6亩。
建筑企业进入总部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国家用地规模定额标准。〔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中泰产业园区(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二)设立
建筑业专项扶持基金。市、县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
建筑业企业专项扶持基金,市本级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县(市、区)每年不低于300万元,重点用于企业资质晋升增项、外地迁入、争优创先,开拓外地
建筑市场等方面的奖励或者补助支出,扶持资金可根据申请企业进行适当调整。〔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行财政奖励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注册地在崇左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予以奖励。晋升特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2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一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二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2.对从外地迁入崇左市注册的总承包施工企业,给予迁入补助。总承包特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2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承诺五年内不外迁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20万元。市外
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一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并下一年度在崇左市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予以子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3.对于新注册(迁入)我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并承诺五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企业注册(迁入)之下年度起连续五个自然年度,按照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40%、30%、20%、10%、5%的数额予以奖励。对原有注册在我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从本文件执行之下年度起,连续五个自然年度给予按照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40%、30%、20%、10%、5%的数额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4.对注册地在崇左市的
建筑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
建筑企业
建筑产值统计员每季度300元补助,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办理,对
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50亿的
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对
建筑业企业能成功上市的,享受我市上市企业的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统计局〕
对在崇左市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所受奖励的企业必须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并如实填报
建筑业产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四)支持本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
1.在全市范围内,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同条件下,鼓励选择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项目工程。〔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政府平台公司〕
2.在全市范围内,相同条件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邀请招标的项目,鼓励邀请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核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选择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政府各平台公司〕
3.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工程(不含房地产项目),选择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政府按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40%和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10%对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4.参与崇左市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相同条件下,鼓励选择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参加项目承包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注册在本市
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政府按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20%和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5.在本市投资建设或采用PPP融资模式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参建的外地
建筑企业,鼓励其在崇左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区外总承包特级
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可直接从总承包二级资质开始申请,市住建部门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自治区住建部门申报。对信誉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强、资金有保障、注册在本地的二级企业资质,可适当放宽企业承接工程范围。对纳税额达到一定量的注册本地
建筑企业,在招投标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
(五)拓展
建筑经济发展空间,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
1.简化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住建、税务部门对本地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本地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
建筑施工任务。〔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税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2.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商务等相关部门为本地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退税、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本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评先评优,以及在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口岸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3.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对本地企业到外地承接项目所产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30%和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市(县)部分的20%的数额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六)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1.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本地
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管理创新。对本地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QC成果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
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工程创优。注册在本市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获得“中国
建筑工程鲁班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励20万元;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广西优质工程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以上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七)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