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桂金监统〔2019〕1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服务支撑引领作用,为加快推动广西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和打造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完成了《关于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起草和意见征集修改工作。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强化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顶层设计
加强广西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广西金融改革发展开放需求和《广西建设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的总体方案》要求,开展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战略研究,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管理、统计制度,加强金融人才基础数据采集,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区金融人才队伍情况。绘制金融人才地图,定期发布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和金融人才发展白皮书。设立广西金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列入自治区年度经费预算。
二、加强金融人才梯队培养
按照分类分层、梯队培养的思路,实施金融人才培养工程。金融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领航”计划,每年遴选30名左右高层次金融人才,以4年为一个培养周期,通过提供高端培训交流项目,培养一批了解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建立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顾问委员会,设置特聘顾问岗位,从海内外公开选聘知名金融专家、学者、著名金融机构负责人等担任特聘顾问。在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设立若干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探索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自治区特聘专家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金融高层次人才,实施与市场相匹配的薪酬制度。金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英才”计划,每年遴选200名骨干金融人才,采取专题进修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通过周期培养、跟踪管理,培养我区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积极争取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东部地区选派更多高层次金融人才来桂挂职。以5年为周期,每年组织一批金融人才挂职交流,采取上下、左右、内外的全方位挂职交流方式,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队伍。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远航”计划,面向国内外一流大学连续5年每年重点引进60名左右金融、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博士、硕士应届毕业生,创新培养方式,实施长期的、个性化的培养,培养金融后备领军人才。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采用组团方式组织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驻桂机构到国内外重要金融中心城市举办金融高层次人才交流和招聘专场。开展校园直通车计划,组织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驻桂机构到国内重点高校招聘和储备金融人才。建立海内外广西籍金融高层次人才库和学生资源库,多渠道寻求广西籍金融人才支持地方金融发展。
积极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项目团队,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市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比例给予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创始人、核心成员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
注重吸引区内外高等院校金融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来桂工作,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所在市财政按照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给予一定补助。
支持我区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驻桂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对在我区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驻桂机构实习的区内外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
四、加大金融人才能力提升
组建“广西金融讲师团”,遴选100名左右区内知名金融专家、高层次金融人才、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入桂挂职金融人才等,作为区内金融培训、讲座等主要师资来源。积极开展金融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遴选1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赴海外或区外研修、调研考察和学习培训。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金融培训常态化机制,加大金融知识进课程、进课堂力度,充分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专业优势,分期分批对设区市、县(市、区)分管或从事金融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金融专题培训。创建“金融大讲堂”,定期邀请区内外知名金融专家来桂讲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共享网络金融课程,满足金融从业人员的自主学习自我提升。
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未来在桂工作不少于3年的,支持用人单位和所在市财政各按学费50%进行奖励,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北美精算师(ASA)、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国际公认的资格认证考试,获得专业资格认证且未来在桂工作不少于3年的,支持用人单位和所在市财政各按报考费用50%进行奖励。
五、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政策
允许区内各金融机构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金融人才培养开发、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重点人才引进等工作,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开发、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在我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新设或迁入的一级分支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业务总部和功能总部、金融新业态等,其从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市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个人不能重复领取补助。支持金融机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奖金分红、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人才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企业设立人才基金,根据高层次金融人才工作实绩和服务年限分阶段兑付。
落实挂职干部住房、交通、相关待遇等保障措施。鼓励优秀挂职干部延长挂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连续挂职两年以上、考评优秀且属于我区金融业急需紧缺人才的挂职干部,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留任手续。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业绩突出、贡献巨大的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分行业对金融机构按贡献率进行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纳入单位人才工作经费。
六、建立金融人才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素养为前提、以市场评价和业绩贡献为重点、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主导作用突出的金融人才科学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人才评价标准,构建涵盖市场评价、业绩贡献、业内认可程度、专业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水平、从业资质经历等为内容的多维度的分专业分类别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急需紧缺指数,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向符合广西急需紧缺金融人才目录的金融人才倾斜。规范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等一系列评价认定程序,组建金融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金融人才资格评定认定工作。经评定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享受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安居住房、医疗保障、科研支持等相应政策。
七、强化金融人才平台建设
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支持自治区党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遴选4—5个金融学科实力强、教学水平较高的区内外高等学校建设广西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承担全区金融人才培养培训任务。鼓励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共建金融研究院、金融实验室。支持金融各行业协会和学会、金融机构、高校智库等举办论坛、研讨、沙龙等活动,打造金融人才学习提高和思想交流平台。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组织金融行业青年员工开展金融课题研讨、金融知识竞赛和专题辩论赛等活动,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八、发展多层次金融教育体系
支持区内职业院校培养业务操作能力强的金融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区内本科高校着重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基本技能过硬的金融管理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区内高校开展本硕博连读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校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课堂进机构”“金融业务进课堂”等活动。通过高校金融专业教师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挂职交流或跟班学习,金融机构人才到高校兼职任教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金融人才队伍的素质。
九、推动金融智库发展
积极打造重点金融实验室、金融人才创新研究中心平台,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端智库,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区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在桂设立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金融高端智库。支持金融智库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金融政策研究和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发起创办、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实验室、研究所、研发中心等智库、研发机构的,支持和鼓励项目所在市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十、切实完善人才服务保障
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鼓励金融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国际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开发建设广西金融人才网、金融人才公共微信号和广西金融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金融人才服务。实施金融人才安居工程,将金融人才纳入各级地方政府人才公寓使用范围。建立金融人才日常联系机制,通过沟通交流、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与金融人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金融人才制度,探索建立挂职金融人才等特定金融人才群体服务机制,着力为金融人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鼓励各设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当地关于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措施或方案。
解读《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十条措施》
2020-02-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金融业得到较快发展,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逐年上升。但与发达地区对比,仍存在金融总量偏小、金融业态发展滞后等问题。这其中既有广西属后发展和欠发达地区等客观因素,也存在着理论型、应用型、创新型金融人才严重不足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适应“十四五”时期我区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增强金融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通过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工作机制,从而打造与金融开放门户发展方向相适应的金融人才队伍,为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依据
《关于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主要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与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