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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粤府〔202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等11份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的,文件自动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省人民政府明确实施期限的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颁发《关于地、市、县戏曲剧团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82〕232号)

  2.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59号)

  3.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府办〔2011〕10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府办〔2012〕12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