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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原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