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 2013 〕15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3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19〕18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局,中央部属、省属驻温用人单位及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2〕3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市、区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温州市区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以0.2%为基准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根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2003〕29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征收按照《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