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到2016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水、供电、燃气、垃圾、污水、绿地系统、防洪、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专项规划须执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蓝线等管理规定,统筹好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并在拟建城市基础设施地块周边立牌公告。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定期开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将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区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三角等城镇群(区域)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污泥、垃圾、防洪等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廊道用地,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3〕120号)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积极发展以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到2017年,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250公里。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道路要研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车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公共停车场、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内外公共交通便利衔接。现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桥梁安全管理。加快城市组团之间及城市出入口的快速路建设,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保养,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监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建成市域桥梁信息系统,做到一桥一档,做好与省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城市桥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落实“行人优先”理念,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原则,改造或新建城市道路断面,构建连续、系统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中心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期重点做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居住区、公交枢纽、重要文体和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无缝衔接,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标识等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出行环境,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绿色出行比例。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优先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已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已建成使用的现有管线,应逐渐迁移至管廊内。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合理利用本地水资源,慎重开展跨区域调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提高水源、水厂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加强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设,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更换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管网,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全省城市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老旧管网普查、改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城市供水企业全部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项常规指标以上的检测能力,珠三角9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至少各有1家供水企业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推进城市电力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变电站等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和严格保护输电线路等走廊。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加快推进城市智能电网建设,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应用。
五、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厂网并重”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区建制镇及其他地区中心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制镇,重要水库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粤东西北地区县一级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提升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重污染河流、城市重污染河涌和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分类制订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珠三角地区城市加强截污系统的精细化改造,重点开展初雨收集处理和污水截留处理;粤东西北地区城市以完善次支管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三)同步推进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沿流域建设区域性、高标准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提高全省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将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相应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制订污泥利用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列入《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到202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四)理顺污水管理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和整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能。各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园区建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相邻市、县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设施。高标准建设处理能力强、密闭负压除臭的集中转运站,提高机械化收运水平,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加强县域统筹,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广州、深圳创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珠三角其他城市加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到2017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95%左右、粤东西北地区达到90%左右。到2020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六、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防灾避险功能
(一)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加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流域、区域、城市的防涝防洪要求,综合考虑城市上游水库、城市堤防、河道整治、附近蓄滞洪区、分洪河道等要素,合理建设城市排水河道、内湖、洼地、排水管网、抽水汞站等排涝工程体系,利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河流、河涌与市政排水管网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防涝防洪体系。提高城市适宜水面率,加大易涝点整治力度,加快修订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度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沿海、临近江河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合理确定城市标高和防洪(潮)的标准,加强城市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等防洪(潮)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人防以及应急防灾、公共安全等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邻区要配套建设人防疏散掩蔽设施,并与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连片成网,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用与兼用相结合的区域防护格局。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和安全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结合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防灾避险公园。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三)加强燃气、消防等设施安全保障。加快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建设,将城市燃气管网纳入市政综合管网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到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6%。全面开展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网现状普查,制订改造计划,加快改造材质落后、漏损、违规交叉、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越等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七、加强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一)建设省域公园体系。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公园、乡村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带状河道海岸绿地、环城防护林带绿地、城乡楔形绿地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与绿道连通形成有机的生态绿地网络,构建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城乡一体的省域公园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动植物园、儿童公园、雕塑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和街头游园绿地。因地制宜配置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社区体育公园。到2017年底前,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0%。
(二)提升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增绿提质行动,提升城市绿地生态环保、美化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按规划合理建设城市绿地,改造现有城市绿地,合理配置灌草乔木,优先选用优质本土阔叶树种,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将立体绿化纳入绿地率统计、绿色建筑评价等。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管护,规范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大力推行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和具有蓄滞渗透功能的雨水花园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争创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县城、城镇。
八、加快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建设。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开放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确定建设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计、审图及建设等相关单位